丰乐种业: 丰乐种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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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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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0,941,16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685%。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48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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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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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2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
反对 4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563%;反对 4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9.4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2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
反对 4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563%;反对 4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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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29.4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4,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1%;
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1,1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157%;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6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4,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1%;
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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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1,1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157%;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6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2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25%;
反对 4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563%;反对 4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9.4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4,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1%;
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1,1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157%;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6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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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4,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1%;
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1,1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157%;反对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6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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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571,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467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53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575,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7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27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5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575,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7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267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5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474,1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1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27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024%。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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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474,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1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26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01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495,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269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3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495,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26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3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人》:
  表决结果:同意 180,495,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26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3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0,550,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41%;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7,5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582%;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9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495,1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26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3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484,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7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1,269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17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   明
                                   经办律师:
                                                韩亚萍
                                   经办律师:
                                                 钟华帅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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