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剑桥科技本次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剑桥科技如下保证:剑桥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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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剑桥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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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届满 45 天。在规定的 45 日公示期(至 2024 年 5 月
应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
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8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故公司将对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20 万股予
以回购注销;另有 1 人因个人考核结果为“B”、2 人因个人考核结果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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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100%解除限售条件,故公司将对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0.11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合计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6.31 万股。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价格为 6.19 元/股,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及本次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并向其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证券类别 变更前数量(股) 变更数量(股) 变更后数量(股)
限售流通股 3,027,732 -63,100 2,964,632
无限售流通股 265,077,209 0 265,077,209
合计 268,104,941 -63,100 268,041,841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
本结构表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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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
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
董事意见等文件。
权人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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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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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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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