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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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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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 519 号
公司莘庄科技园区 10 号楼三楼报告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赵逸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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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旺
路 519 号公司莘庄科技园区 10 号楼三楼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50,365,64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85.48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50,219,9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85.4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4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5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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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
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综合现场投票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34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23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7%;反对 125,50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23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7%;反对 125,50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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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34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34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287,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38%;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348,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287,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38%;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351,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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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290,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18%;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232,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9%;反对 128,60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70,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503%;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9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0,232,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9%;反对 128,60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5、6、7、8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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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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