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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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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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鉴于公司董事长徐久振因故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
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赵新安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含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下简称“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30,817,0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610%,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报名信息、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开户办
理确认单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30,471,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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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5,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2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
增议案的情形。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
票人、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不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形;不涉及优先
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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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 130,812,07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2)反对 4,99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8%;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