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同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祚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
(三)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深圳市杰普
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四)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及《深圳市杰普
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五)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及《深
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06)。
(六)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
部分)调整为 39.7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
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七)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2022 年 8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49)。
(八)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3 月 31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九)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作废处理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为 14.86 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
第 441A012432 号):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26 亿元,故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条件,本期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为 0%,合计作废 435,000 股。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作废处理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为 14.86 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
第 441A012432 号):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26 亿元,故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条件,本期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为 0%,合计作废 60,000 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业绩
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条件,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同意作废合计 495,000
股。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