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五月
(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
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
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监
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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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
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工作组负责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
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
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提出辞职,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离职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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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相
关从业经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以及具有《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情
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职责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
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
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
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
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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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
进行监督;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公司履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
况进行监督;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三)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
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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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
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
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
施;
(六)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
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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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公司
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
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
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
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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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
司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公司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决定并
发出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公司公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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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公司应按本章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
会议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分阐述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出席会议的监事说明
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通知指定
期限内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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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
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受
托人的权限范围;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
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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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
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出席会议的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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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
司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运作情况(包括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
数、投票表决情况等);
(二)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况;
(三)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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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章 决议公告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修改,监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则,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过”、“低于”、“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