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 宁波海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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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即《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开。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09,703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33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宁波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决算和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
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融资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与考
核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与考核的议案》《关于修改<宁波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及《选
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签订<煤
炭运输合同>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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