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8 日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安徽华茂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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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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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信息: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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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披
露。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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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的其余事项。
董事会提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虽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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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但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形
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重
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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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审查决定。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董事会的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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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第三十四条 如有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
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
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
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提
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五日送交给每位董事,以保证董事有足够的
时间对提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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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股东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临时提案,应按以下原则进
行审核:
(一)关联性。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
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提交给各股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
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逐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修改章程的原
因及可能导致的相关制度的变化,并保证章程修正案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与股东
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每年向股东分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充分说明转增原因,
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
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公
司提供专项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所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素质、社会影响等。董事会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
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股东大会期间,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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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
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
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十条 董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
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五十二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董事长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
考察报告交付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授权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并
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董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董事应该向董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指在关联方兼职或与
关联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应当放弃表决。
第五十七条 因故放弃表决权的董事,应计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董事不投票
表决的原因。
第七章 董事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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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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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