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 森源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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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
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
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修改亦同。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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