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景法意[2024]字02第0010号
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A座12层
电话:0562-2890199 传真:0562-2685955
景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景法意[2024]字02第0010号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乐德科技”)的委托,担任富乐
德科技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富乐德科技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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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富乐德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要求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该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及对相关法律的
理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方面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
报告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富乐德科技实施本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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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董事会授权议案》”),关
联董事贺贤汉、王哲已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安徽
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
单》”),并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8日。
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与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的通知》,启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工作;于2024年5月23日召
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董事会授权议案》等
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均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贺贤汉已对该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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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贺贤汉、王
哲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确定
授权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的全部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4年5月24日,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确定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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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4年5月24日。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富乐德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174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2.00万股调整为8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保
持不变。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
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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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第二届七次董事会决议、第二届七次监事会
决议、监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司确认,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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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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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余鲲: 闫 浩:
陈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