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上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
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14:3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民祥路 1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梁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份
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案》;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15 以普通决议审议,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吴朴成 邵 斌
陆梦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