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 回购股份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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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29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社会公众 A 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 7,000 万元
              (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74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
民币 10,000 万元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10,266,940 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789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5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
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因本次回购股份拟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无法
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
披露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
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若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
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投
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
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
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根据深交所《回购股份》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拟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9.74 元/股,未超过
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公告。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
人民币 7,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
为准。
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9.74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10,266,940 股,约占目前公司
总股本的 1.789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7,000 万元和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 9.74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
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
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
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
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限 9.74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10,266,940
股,
 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7895%。
                   按照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73,737,680      100.00   563,470,740      100.00
  股份总数     573,737,680      100.00   563,470,74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
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限 9.74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186,858
股,
 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2526%;
                   按照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73,737,680     100.00   566,550,822   100.00
  股份总数     573,737,680     100.00   566,550,82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
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
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总资产 5,848,573,610.33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243,716,172.93 元、流动资产
股东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约为 1.71%、2.36%、2.80%。
公司现金流充裕,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
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
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前 6 个月
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暂无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
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
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
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四川美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
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且在回购期
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其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事宜通知债权人。具体通知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二)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
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并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
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
方案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于 2024 年 5 月
月 29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
称及持股数量、比例;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披露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20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
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披露《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通知债权人及股份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一)通知债权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股份回购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8)。
  (二)股份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下列时
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况。
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
实施的风险。
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
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若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
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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