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粤海永顺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就下列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审查意见
我们审阅了张前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通报批评。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前先生的简
历及相关资料、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阅,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前先生
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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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永 陈敏 高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