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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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4-01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由董事长高荣利主持,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8 名,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肖昭义、朱光、林如海、陈敏、王卫永。公司董事、总经理候选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张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
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选举张前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张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张前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经理简历
  张前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67 年 12 月,本科学历。曾任江苏恒兴麦芽有
限公司生技部部长,宁波麦芽有限公司厂长,宁波麦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经理,宁
波麦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皇岛麦芽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粤海永顺泰(秦
皇岛)麦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粤海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粤海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任粤海永顺泰(秦
皇岛)麦芽有限公司总经理;任粤海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董事长),永
顺泰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任永
顺泰(宝应)麦芽有限公司董事长),永顺泰麦芽(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
间,任粤海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秦麦 12 万吨/年扩建项目工程
指挥部总指挥),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粤海永顺泰(宝应)麦
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前先生通过广州粤顺壹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粤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股数
为 170,368 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0.03%。张前先生与持有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前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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