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易普优能投资建设
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热源工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
司易普优能拟投资建设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热源工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易普优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优能”)与富锦市政府共同投资
建设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总投资约 50,458.70 万元,其中
易普优能主要负责热源工程建设,投资额预计为 20,458.70 万元。2024 年 1 月 15 日,
易普优能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富锦市易普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锦
易普”)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2024 年 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子公司易普优能拟投资建设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热源工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
市一热源迁建项目热源工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易普优能通知,因项目前期事项如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手续
办理需要较长时间,新热源厂开工时间延期到 2024 年 6 月、建成时间延期到 2025
年 8 月,开始供热时间延期到 2025 年 10 月;为确保在新热源厂建成运营之前,保
障城市的用热需求及供热安全稳定,由富锦易普受托对旧热源及其相应附属供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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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供热运营管理。为此,易普优能、富锦易普与富锦市人民政府、富锦东方热
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协议书》、《富锦市新热源建设
工程项目协议书》、《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富锦市人民政府
乙方:易普优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
(1)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a.乙方在富锦市设立的全资项目子公司富锦易普负责投资及建设项目新热源工
程(投资额约 20,458.70 万元,热源厂占地面积约 8 万平方米),包括:①2 台 91MW
和 1 台 70MW 供热锅炉;②附属超低排放环保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③可带动当地就
业约 100 人,满足富锦市城市规划区域内 500 万左右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用热需求。
甲方出资并负责项目配套建设,包括:①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原一热
源的拆迁补偿事宜(拆迁补偿款约为 12,500 万元);②投资及新建供热配套换热站
约 100 个(以供热实际需求为准)、二网平衡设备及智慧供热管理平台(投资额约
热站(投资额约 8,000 万元)。
b.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乙方项目子
公司拥有新建热源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新热源厂、锅炉、环保设备)等资产
的所有权,且由乙方项目子公司与甲方签署项目相关 31 年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乙方
应依法供热。
c.项目建设周期:①新热源厂拟于 2024 年 6 月开工至 2025 年 8 月完工;②新
热源厂到原一热源约 5KM 的一级供热管网及中心换热站,拟最晚于 2025 年 5 月 1
日开工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完工;③项目拟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开始供热。
d. 有关供热配套换热站约 100 个(以供热实际需求为准)、二网平衡设备及智
慧供热管理平台的建设及供热资产租赁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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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用地
新热源厂计划总占地面积约为 8 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供热用地(U14),土地
级别为公用设施用地二级。
乙方参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定程序但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
者未能取得本协议履行所必要的行政许可的,本协议终止。
(3)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支持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前期手续,尽快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包括但不
限于新建热源厂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排污许可以及新热源厂建成后相关产权证等证照文
件,并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具有依法供热资格,以确保乙方按期合法合规开工建设
及完工后合法进行生产供热。
为满足项目供热需求以及供热基础公用设施的合理需要,甲方在落实本协议项
下约 100 个换热站建设上,应根据实际,按照乙方设计需要,合理安装位置及用电
负荷。
的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算,其中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4 月是委托乙方项目子公司运营原一热源的供热特许经营期,自 2025
年 5 月起 30 年是乙方项目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供热特许经营期)。
(4)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乙方已在富锦市设立全资项目子公司“富锦市易普热力有限公司”,由该项目
子公司在本协议确立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及实施具体项目相关合同。
乙方所投资建设及安装的新热源厂、锅炉、环保设备及所有附属设备设施等全
部资产均归乙方所有,并依法维修、维护或更新。
甲方协助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完所有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后,
乙方应按本协议达到约定的供热生产规模和能力,即:乙方应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
完成项目新热源工程(即新热源厂土建工程建设、供热锅炉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
装工作)并在甲方按期完成项目新热源厂到原一热源约 5KM 的一级供热管网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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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站的情况下于 2025 年供热季投入生产。
(5)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因项目前期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
等手续无法在短期内办理完毕,故新热源厂开工时间延期到 2024 年 6 月、完工时间
延期到 2025 年 8 月,该情况属于项目自身客观情况造成,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甲乙
双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具备合法开工条件后,由于乙方原因未动工建设满一年
或无故停工满一年的,甲方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实缴土地出让金 20%的土地闲置费;
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 2 年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完工、供热日期延误,相应项目的完工及投产经营供热
时间均顺延,甲方应自项目延误之日起以乙方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乙
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影响事由解除之日止;如延误时间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逾期违约金仍持续计算直至给付之日止并赔
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完工、供热日期延误,延误时
间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项目延误之日起
以甲方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给付之日止并赔
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6)其他事项
a.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的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富锦市新热源建设工程项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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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富锦市人民政府
乙方:易普优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
丙方:富锦市易普热力有限公司
(1)项目概要(略, 参照《富锦市一热源迁建项目协议书》中“项目主要工
作内容”相关表述)
(2)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a.在 2024 年 6 月 1 日开工前,甲方保证负责新热源工程建设用地达到五通一平
等标准,确保丙方可以按期开工。同时结合区域城市建设布局,甲方负责在厂区建
成后一到两年内实现进厂道路硬化。新热源厂占地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
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即 50 年使用期限,自 2024 年至 2074 年)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前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b.甲方用产业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占地按每公顷 164 万元奖励丙方,用于项目基
础建设投入。同时甲方出具对该项资金的拨付文件及对该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兑现奖励的时间节点如下:在该项目丙方入场施工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用地
每公顷 134 万元给予丙方奖励,在该项目完成主体封顶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用
地每公顷 15 万元给予丙方奖励,在该项目开始供热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用地每
公顷 15 万元给予丙方奖励。
(3)乙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a.乙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并及
时将相关资料、文件提供给甲方。
b.丙方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消防及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完成环评、安评等相关
工作。环保设施遵循“三同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原则建设,确保企业“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
c.乙丙方所投资建设的新热源厂、锅炉、环保设备及所有附属设备设施以及所
有配套换热站等全部资产均归乙丙方所有,并依法维修、维护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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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丙方参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公开竞争程序未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
用权或未取得履行本协议必要的行政许可的,本协议终止,乙方及丙方均有权向甲
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且乙方或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协议约定以外,
乙丙方不应以任何事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e.乙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投资计划,并达到本协议所约定的生产规模和能
力。
(4)违约责任
a.甲方协助丙方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前办理完所有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手
续后,丙方应自开工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工程预计投资和工程项目,并投入生产,
如不能完成将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退还已取得的全部奖励和扶持
资金。
b.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完工或供热日期延误,相应项目的完工及投产经营供
热时间均顺延,乙方或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因此退回任何奖励和扶持资
金,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及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c.如甲方无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或违反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给乙丙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丙方全部经济损失赔偿。
d.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前提是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其他事项
a.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的供热特许经营协
议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富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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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富锦市易普热力有限公司
丙方: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委托事项
a.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将旧热源现有全部供热锅炉、环保设备、
锅炉房、泵房、配套用房及全部供热附属设施设备、旧热源所占用的土地、供热管
网、换热站、混水站等相应供热资产委托乙方进行供热生产、运营、收费及检修管
理工作,以保障新旧热源厂更替过渡期间,满足富锦市城市规划区域内 400 万平方
米供热面积共 77 个小区、约 5.3 万用户的用热需求。
b.甲丙双方确保并承诺本协议项下供热季运行的主要供热资产在交付乙方进行
管理时,相关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营供热,没有任何重大安全隐患。
c.本协议三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乙方在委托期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供热资产拥有
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乙方利用自有资金安装二网平衡系统及智能监
控设备、采购燃料、检修设备设施及配套管网、开展供热生产工作,同时乙方有权
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用于供热生产、运营及管理工作。
d.因乙方负责出资对供热资产安装二网平衡系统及智能监控设备、对相关配套
的甲方所属供热管网负担检修责任及相应费用,且该供热资产属于即将被拆除的废
旧资产,设备陈旧,资源利用率低,乙方因此出资新装系统及负担的检修维护费用
以及购煤费用均较高,故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委托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
委托管理费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互相抵销,甲乙双方之间互不付费。乙方利
用收取的用户热费自行保障供热收支平衡并自负盈亏,如有利润归乙方所有,如有
亏损甲丙两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2)委托期限
本协议签订后并且供热资产移交乙方之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十个工
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返还供热资产,甲方负责配合接收。
(3)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a.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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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运营;同时,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所有供热资产的正常占有、
使用、生产、运营、收费等管理活动。
b.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委托期间乙方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环保排放设备,
并确保在 2024-2025 年供热季继续沿用丙方在上年度即 2023-2024 年供热季执行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因此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吊销供热许可证等任何
处罚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不因此追究乙方或丙方责任。
c.甲方遵循黑龙江省或佳木斯市政府部署要求,并考虑周边县(市)热价调整
实际,依照法定程序对富锦市热价进行统一调整(在确定富锦市热价的过程中,甲
方投入的财政性资金、甲方或上级财政给予乙方的奖励性或扶助性资金、甲方为乙
方争取的由上级财政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社会捐赠等款项,均不应计入热价)。在
未统一调整热价前,执行现有热价政策。
d.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委托期间的供热经营许可资质,配合乙方办理《供热许
可证》,使乙方具有合法的供热资格。甲方确保供热资产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环保、
消防、取水、用电等行政许可、手续、资质均能保证乙方不受任何影响正常运营供
热,如因该行政许可、手续、资质不属于乙方或不符合规定或要求导致乙方不能正
常运营供热的,甲方应承担所有责任,与乙方无关。
e.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的所有
供热资产,以确保乙方及时进行检修及供热准备工作。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将
本协议项下的供热资产委托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方进行供热运营管理。
甲方承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供热资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间进
行供热运营管理,甲方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其他手续。如因甲丙双
方就供热资产的产权归属或处置发生争议,由甲丙双方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导致
乙方不能正常供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并赔偿损失。
(4)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a.乙方应确保委托期间满足本协议项下供热面积的供热需求,乙方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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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要为准),并确保匹配供热能力,自行做好现有供热设施、设备维护及维修
工作,保障委托期间供热资产的正常运营,维护供热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b.乙方应保证其供热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遵循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指导,除
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c.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供热运营管理,有权与热用户签署相应供热协议
并收取热费。如委托期间乙方出现亏损,乙方应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
任。如在委托期间乙方实现盈利,则利润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承担在委托期间的
运营成本、经营风险和收益,并应依法纳税。
d.乙方在委托期间有权选择并借调丙方供热员工 200 名,作为委托期间的运行
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丙方此前给付的基础工资。借调人员劳动关系仍归属丙方,
工资、绩效奖金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由乙方按月支付给丙方,由丙方按规
定为借调人员正常缴纳社保并及时向借调人员发放工资和奖金。
e.由于乙方为上市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该上
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本协议相关事项将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如因甲丙双方
就供热资产的产权归属或处置发生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付款、丙方收回
资产所有权或禁止乙方使用等争议事项),导致乙方被迫无法继续受托运营供热,
或导致乙方遭受亏损,或对乙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乙
方将及时报告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如发生上述情
况,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5)丙方的权利义务
a.丙方应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委托期间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以确
保乙方对供热资产的正常稳定运营,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与稳定。
b.在委托期间,丙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所有供热资产的正常占用、使用、生产、
运营、管理活动。
c.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人员借调的交接,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借调人员工资、
奖金及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社保部分等款项后,丙方应确保按相关劳动合同约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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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借调人员发放工资及奖金,并按法律规定及时为借调人员缴纳社保。如因丙方
未按时发放工资、奖金或缴纳社保等导致发生劳动争议的,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
任,与乙方无关。
d.丙方确认甲方已享有本协议项下供热资产的所有权,并且甲方有权委托乙方
在本协议的委托期间进行供热运营管理。如因甲丙双方就供热资产的产权归属或处
置发生争议,由甲丙双方解决,如因此影响正常供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违约责任
a. 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b.甲方应协调丙方共同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保证本协议的
正常履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供热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甲方支
付赔偿后未使用的燃煤归甲方所有。
c.如因乙方原因未能供热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委托期间的供
热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燃煤采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未使用的燃煤归乙方所有。
d.甲乙双方在资产返还移交时,如发生资产损毁、缺失,乙方需要对照评估资
产价值给予赔偿。
(7)其他事项
a.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定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易普优能将积极推进项目的投资建设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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