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
股本*10=61,006,230.00 元÷102,676,000 股*10=5.941625 元/10 股,即每股现
金红利=0.5941625 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
一日收盘价-0.5941625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2,676,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998,950 股后的股本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1,006,23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4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30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4 年 5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
本 次 分 红 总 额 ÷ 公 司 总 股 本 *10=61,006,230.00 元 ÷ 102,676,000 股
*10=5.941625 元/10 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5941625 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
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
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
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5941625 元/股。
权除息后,股东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股东具体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周林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周林、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
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
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
公告。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
咨询联系人:沈哲航
咨询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电话:0573-8727865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