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42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 司 202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为 : 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股
派发现金股利总额31,186,857.12元。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本次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
时的公司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公司已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限制性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占本次回购注
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回购资金总额为370,032.52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已由779,671,428股减少至779,571,428股。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
权登记日时的公司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
整.
本次实施权益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股后的779,571,4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
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
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配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
用证券账户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东请携带“附件一”所列示相关文件在2024年6月7日前到公司领取分红。
领取时间: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7日。
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司将代为保管其现金红利。待未确权股东后续办理确权
手续,并在公司进行分红登记确认后,公司将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办理本年
度所确权股东的红利派发。在公司进行分红登记的时间为:每个月26—29日(不
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早上9:30-11:30,下午15:00-17:00。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胡诚
咨询电话:027-83641351
传真电话:027-83641351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一)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及复印件;
如不能本人亲自到公司领取红利的股东,除根据上述要求完成申请外,需提
供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人像面部和身份证原件同框,身份证内容清晰可见),
并将照片发送到公司邮箱(hlzq@cnhlyl.com)。邮件名称需列明“股东姓名【 】
领取红利”
(二)机构投资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人资格,需出具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a)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
文件(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b)原法人处于待注销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待注
销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
关闭、撤销的文件,法人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吊
销证明等)
(2)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a)法人采取依法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清算报告(要求具有关
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方案,包括承继方姓名,拟分配证券的简称、数量等)。如清
算报告未明确证券归属事宜,申请双方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
证券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包括转让证券的简称、单
位、数量;协议中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
等)
(b)法人采取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或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裁定认
可的清算报告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中要求明确证券的归属、承继方的姓
名等);
(3)如法人处于待注销状态且尚未注销,或是已经注销,但因为各种历史原因
无法进行清算或司法程序的,由过入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
出具公证书明确证券归属,公证内容应包含;
(a)明确法人资格状态(待注销或是已注销),以及法人未进行清算的事
实;
(b)具有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理情况的相关表述;
(c)明确证券资产的归属情况,明确承继方属于原法人的股东、债权人,
或是公司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新设分立后的新设公司等(不得为其他
第三方);
(d)列明承继方姓名、证券名称(简称)、单位及数量等信息。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
务的证明文件。
A 股证券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原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
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
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
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