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慧、孔洋洋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会议由董事长张成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
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数 116,357,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572%。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2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
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持有股份不计入
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
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持有股份不计入
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限售期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卢贤榕 马 慧
_____________
孔洋洋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