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君立顾字第 074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
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
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
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
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长虹商贸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153%。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44,576,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404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74,1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74,1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74,1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74,1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34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
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计提 2023 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1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74,12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利害关系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余万春先生、杨凡先生、何
成志先生、陈思远先生回避表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
表决情况:同意 272,097,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2%;
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计提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利害关系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余万春先生、杨凡先生、何
成志先生、陈思远先生回避表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
表决情况:同意 271,877,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
反对 2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确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4,106,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
反对 2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增加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报告》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 60,569,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09%;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2%;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增加公司与远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票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 60,569,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09%;
反对 2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2%;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50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50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50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50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5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四)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47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47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46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44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078,544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