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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人选的遴选、人选的审核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壹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可以配备 1 名委员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通知、记录、文档
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及其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应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内容记录、决议草案起
草、决议归档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各位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
签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
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所议事项的明确投票意见等事项;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提名委员会秘书
提交。
第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
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意见等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
字后由提名委员会秘书转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
即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