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ST 天沃 公告编号:2024-043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发出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06%。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63,748,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076%。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12,222,3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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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4230%。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6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艺馨律师、吴尤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
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73,5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8%;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3,5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8%;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3,5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8%;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3,136,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9%;
反对 2,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87,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6.8081%;反对 2,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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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73,136,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9%;
反对 2,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87,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6.8081%;反对 2,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3,136,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29%;
反对 2,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3,5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8%;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81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气控股”)和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截至股权
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电气控股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32,458,81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42%,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在公司
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31,290,0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29%。
上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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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73,5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8%;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81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电气控股和上海电气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81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电气控股和上海电气已回避表决。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5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8%;
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829,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0.4187%;反对 2,3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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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5,946,4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2,197,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799%。
李春荠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5,857,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2,108,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550%。
李祺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本次董事选举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5,880,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2,131,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416%。
柳世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6,023,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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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 2,274,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115%。
张安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5,923,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丁炜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5,860,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夏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
次会议审议,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艺馨律师、吴尤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