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
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灵康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编制。中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
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
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经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康药业”、“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 2020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为 51,778.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 号”《验证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2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易,债券简称“灵康转债”,债券代码“113610”。
二、本次发行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5 亿元,发行数量为 52.50 万手
(525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70%、第三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 )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7 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
止。即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8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
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
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
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
司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
行时市场状况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
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 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
先配售的灵康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T-1 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持有灵康药业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735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
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
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735 手可转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
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52,500.00
万元(含 52,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的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合计 67,000.00 52,500.00
以上项目已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实施过程中可能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
调整。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
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
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
金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
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
份;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三、债券评级情况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灵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灵康转债”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灵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灵康转债”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灵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灵康转债”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灵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
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
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存续期内,中信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中信
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第三节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Lionco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中文简称:灵康药业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灵康药业
普通股股票代码:603669
可转债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转债债券简称:灵康转债
可转债债券代码:113610
法定代表人:陶灵萍
成立日期:2003-12-24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国道 349(结巴乡段)2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543753944
邮政编码:856000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传真号码:0893-7830999、0571-81103508
公司网址:www.lingkang.com.cn
电子邮箱:ir@lingkang.com.c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药
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众环审字(2024)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灵康药业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期比上年同期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增减
营业收入 19,683.14 28,926.32 -31.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149.55 -19,574.77 22.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8,183.25 -20,396.05 10.90%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87.45 -6,635.72 42.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3,104.21 113,514.37 -17.98%
总资产 162,456.01 185,546.49 -12.44%
业政策影响,公司部分产品销量和价格进一步下滑,导致业绩下降。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1 -0.27 22.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1 -0.27 22.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25 -0.28 10.71
股收益(元/股)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42 -14.89 增加 0.47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7.31 -15.51 减少 1.80 个百分点
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为 51,778.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 号”《验证报告》。
二、2023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51,778.16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787.7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6,939.6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截至期末累计投 截至期末投 项目可行
是否已变更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累 项目达到 是否达
承诺投资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 本年度 入金额与承诺投 入进度 本年度实 性是否发
项目(含部 承诺投入 计投入金额 预定可使用 到预计
项目 诺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入金额的差额 (%) 现的效益 生重大变
分变更) 金额(1) (2) 状态日期 效益
(3)=(2)-(1) (4)=(2)/(1) 化
海南灵康制药美
安生产基地建设 否 51,778.16 51,778.16 51,778.16 1,787.75 6,939.62 -44,838.54 13.40 2024年5月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项目(一期)
合计 - 51,778.16 51,778.16 51,778.16 1,787.75 6,939.62 -44,838.54 - - -
一方面,因物流运输、人员流动受阻,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有所延后。另一方面,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密切关
注医药行业政策和客户需求的变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建设方案。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未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上述事项,公司于2023年4
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公司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了保障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利推进,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0年12月25日,本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85.90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66.18万元(不含税)。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518号)。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485.9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资金
置换在2021年完成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
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
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管账户。上述理财产品截至2023年9月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
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
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管账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47,648.5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和
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产生的投资收益合计数2,810.0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余额17,648.56万元,理财产品余
额30,000.00万元。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无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操作便利,公司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并通过一般户购买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虽然转入与购买间隔时间较短且能够一一对应,但一般户账户中存在其他自有资金。为进一步规范闲置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公司后续赎回理财产品后第一时间将本金及收益转至原募集资金账户,后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2023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产品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灵康药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
行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
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
公司除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低于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灵康控股”)保证的担保方式。灵康控股本次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
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
定如期足额兑付。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有人会议。
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灵康转债”第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 1.00%(含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灵康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灵康转债”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灵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3.4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
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
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
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
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
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
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50%以上;购
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
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
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
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
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
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
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
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
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
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对公司 2023 年度以及期
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涉及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列明的重大事项做如下披
露:
(一)2023 年度业绩下滑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19,683.14 万元,同比下降 31.95%,收入同比下滑主要系受医保控费、
国家集采等行业政策影响,公司部分产品销量和价格进一步下滑,导致业绩下降;
在将面临持续亏损的风险。
(二)评级下调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灵康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灵康转债”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下调为 A+,“灵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下调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三)不向下修正“灵康转债”转股价格
截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灵康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款。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灵康转债”的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如在触及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权利。
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灵康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灵康转债”的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灵
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是否行
使“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四)终止可转债募投项目
公司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
公司该募投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部分主要产品已被纳入集采,纳
入集采后,中标药企将取得大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的市场份额,而且药品价格出现
大幅下降,公司后续取得上述相关药品批件后已经较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公司该募投项目涉及的高附加值且受集采影响较小的专科类注射剂产品和
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受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影响导致市场推广不及预期。为保证业
务正常开展,公司需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同时,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相关的配套法规出台,药品的
生产不再受限于企业自身生产基地的制约,公司及下属主要分子公司拟逐步通过
委托生产、集中生产等方式,以提高公司生产基地使用效率,灵活保障产能并减
少大额资金投入和节约生产成本;亦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化
平台来实现互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始终紧密关注市场发展趋势和行业变化格局,积极
慎重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近年来行业政策、市场竞争和销售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下,公司从自身经营发展规划、业务布局及客观产能的实际情况出发,当
前公司现有产能已基本能够满足当前市场需求,现阶段继续投建“海南灵康制药
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必要性不足,公司再投入资金进行已经较难获
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
基于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考
虑,公司决定终止“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上述募投
项目终止后,公司拟将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公司后续
实际经营或对外投资需要尽快科学、审慎的作出安排,如公司后续对该等剩余募
集资金使用作出其他安排,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本次终止可转债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审
慎认真考虑募投项目实施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合理调整。本次变更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说明书》,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
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债券受托管理
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