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20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7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9.9992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39 元/股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9.9992 万股,授予价格为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上部分议案已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4)。
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4 年 5 月 1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
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9.9992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39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
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
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
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
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
应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额的比例
股) 比例
张蜀 董事、总经理 10.00 7.14% 0.02%
董事、高级副总
严丹华 9.00 6.43% 0.02%
经理
张舰兵 董事 9.00 6.43% 0.02%
龚池华 董事、副总经理 9.00 6.43% 0.02%
张新龙 董事、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副总经理、财务
陈建新 8.00 5.71% 0.02%
总监
王冰 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李军 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卫江涛 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杜强 副总经理 5.00 3.57% 0.01%
刘东 董事会秘书 6.00 4.29%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 人) 59.9992 42.86% 0.14%
合计 139.9992 100.00% 0.3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核查后,认为: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9.9992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39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将根据授予
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盘数据进行预
测算,公司授予的 139.99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2,420.59 万
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
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
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天然气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须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办理信息披露、
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