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埃夫
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张存涛、李明克
联系电话 021-60933171
是否更换保荐人
无
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 内容
证券代码 688165
注册资本 52,178.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
法定代表人 游玮
实际控制人 芜湖市国资委
联系人 康斌
联系电话 0553-56706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
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并
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
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89.49
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 113,542.50 万元。
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
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总 原拟使用募集 调整后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 资金投入金额 集资金投资金
元) (万元) 额(万元)
下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人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
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能
建设项目
合计 113,542.50 113,542.50 72,589.49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
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64,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募投项目延期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机
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2 年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下
一代智能高性能工业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
能建设项目”“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
长至 2024 年 12 月。
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保荐机
构将继续督导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
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
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
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
完毕,国信证券将继续对埃夫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
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存涛 李明克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