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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
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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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公告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将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20号北京八亿时空液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6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董事长赵雷先生因公务
出差以通讯方式接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于海龙先生主
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0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113,623股1,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2.932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56,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00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4年5月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457,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39.4326%。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029,861 股。
本次股东大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
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47,9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47,9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6,694,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2.0055%;30,27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63%。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36,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36,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36,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47,9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1.7886%;19,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9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9,217,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1.7886%;30,27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63%。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6,444,5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1.7886%;30,27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63%。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36,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1.7886%;30,27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63%。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736,8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4,021,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3.335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4,021,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3.335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4,021,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3.335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