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天马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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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天马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天马科技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2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5,666.8856 万股的 2.01%。本
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是国家级大型现代渔牧集团化企业,致力于打造美好生活的世界级人类
健康食品供应商,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务涵盖健康食品、安全饲料、
智慧养殖、优质种源及国际贸易等现代渔牧全产业链,在全球拥有分子公司百余
家,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公司以“产业报国、惠利民生”为己任,秉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促发
展,以管理创效益,以服务树品牌,创世界一流企业”的企业宗旨,在“科技引
领创新,创新促进发展”的科技理念和“天马寻求共赢,合作促进发展”的经营
理念指引下,聚焦“科技战略、品牌战略、人才战略”,扎根福建,立足中国,面
向全球,打造世界级全产业链食品供应链平台,为健康美好生活提供“一条鱼、
一只鸡、一只鸭、一粒蛋、一块肉……”的民生福祉产品。
  公司以鳗鲡为中心,着力打造全球“规模大、链条全、品牌响、技术新、业
态多、生态优、带动力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国鳗谷)。目前已形成覆
盖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湖北、湖南、安徽、浙江等八大渔业产业集群、在
建福清白鸽山和广东台山两大万亩产业基地,逐步形成“养殖过程全封闭,养殖
过程可追溯,养殖成本可控制,养殖效益可预期”的全程可溯源的鳗鲡智慧生态
养殖与运营管理模式,旗下养殖子公司获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7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6,997,724,943.38     7,007,530,405.29   5,419,021,956.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7,554,215.53       130,300,449.66      83,913,431.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46,758,259.60       116,007,027.99      73,846,598.19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0,681,666.89        36,130,416.11     229,058,066.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10,663,755.96     2,035,418,719.81   1,851,861,399.75
总资产                 9,075,190,905.74     7,623,152,509.35   5,129,167,647.28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3               0.30               0.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34               0.27               0.19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2               6.74               5.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7.45               6.01               4.96
均净资产收益率(%)
鳗鱼出池量(吨)                   3,460.94             6,101.38             680.32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
 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2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5,666.8856 万股的 2.0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
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
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级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5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
工总数 2,307 人的 6.72%,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天马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授出全部权益数    公布日股本总额的
                         份)           量的比例        比例
     郑坤          董事      10.00         1.09%      0.02%
     林家兴         董事      10.00         1.09%      0.02%
     曾丽莉         董事      10.00         1.09%      0.02%
     何腾飞         副总裁     10.00         1.09%      0.02%
     施惠虹         副总裁     10.00         1.09%      0.02%
     叶松青         副总裁     10.00         1.09%      0.02%
     戴文增        董事会秘书    10.00         1.09%      0.02%
     邓晓慧        财务总监     10.00         1.09%      0.02%
 核心管理级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147 人)
           合计            920.00       100.00%     2.0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
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4.9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4.9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元;
元。
     七、等待期与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
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
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40%
          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F”六个等级,
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E     F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60%    40%   2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天马科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天马科技是国家级大型现代渔牧集团化企业,致力于打造美好生活的世界级
人类健康食品供应商,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务涵盖健康食品、安全
饲料、智慧养殖、优质种源及国际贸易等现代渔牧全产业链,在全球拥有分子公
司百余家,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考核
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
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
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鳗鱼出池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
业收入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鳗鱼出池量能够
真实反映公司鳗鱼养殖业务的经营状况和鳗鱼全产业链战略实施成果,能综合反
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根据《        (GB/T 4754-2017)及《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据统计,2017 年~2023
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属于《
年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平均营业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12.31%。剔除近年畜牧
板块外延式增长因素,公司 2017 年~2023 年营业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13.78%。
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和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公司将营业收入目标值的年增长率设置为不低于 15%,在当前国际宏观经济
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兼顾了业绩考核指标的挑战性和可实现性,该指
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
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当前稳步推进鳗鱼一二三产业链融合发展,坚定世界级全产业链食品供
应链平台建设,形成以《
          “鳗鱼产业为中心,四大战略性板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
局,在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等多个省份的鳗鱼产业建设布局已初步到
位。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养殖基地建设和现有存塘数量及规格情况,公司 2024 年
~2026 年鳗鱼出池量目标值分别设置为不低于 15,000 吨、20,000 吨、30,000 吨,
大幅高于公司 2022 年~2023 年的年均出鱼量 4,781.16 吨。公司具体的出鱼计划
和出鱼节奏也会根据生产、市场价格、存池规格等情况综合确定。公司设定的鳗
鱼出池量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未来,公司鳗鲡生态智慧养殖业务受益
于较高市场景气度,叠加公司养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推进和产能的有效释放,
有望持续为公司带来稳定的利润贡献。
  天马科技现阶段的发展战略是“一中心、四大板块”,公司以鳗鱼产业为中
心,发展鳗鱼全产业链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当前公司八大产业集群、两大鳗
鱼万亩产业基地已初见成效,且本年度已根据产能规划完成了阶段性投苗,叠加
鳗鱼生态养殖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逐步释放,鳗鱼出池量有望达到考核指标
设置的目标值,与营业收入增长的目标是相匹配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
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
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绩效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授权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天马科技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
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天马科技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
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
交易信息等。
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
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及其他税费。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
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
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
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则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
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
司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而获得的全部
收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同时,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
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
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96 元/股(2024 年 5 月 17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7%、13.45%、14.5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920.00 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
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总额为 1,312.12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4 年 6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
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4 年-2027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天马科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天马科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天马科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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