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李伟、张鹏飞
联系电话 025-83387759、025-8338790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华兴源创”)
证券代码 688001.SH
注册资本 441,984,511 元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文源
实际控制人 陈文源、张茜
联系人 朱辰
联系电话 0512-8816869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
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事后及时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至 19 日、
(2)现场检查情况 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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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为 78,791.60 万元,投资于“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生产项目(一期) ”、
“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生产项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目(二期)”、“新型微显示检测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半导体
情况
SIP 芯片测试设备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67,546.65 万元,收到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利息收入(含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
资金(含募投项目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12,564.03 万元,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 0.00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情况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
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
按规定召开。
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
意见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
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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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报告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
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华兴源创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3 年
度,华兴源创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外担保、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限售股上市流通、开展关联交易、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等事项,发表核
查意见 16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4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无。
理由
因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曾存在使用闲置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局”)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
事项及整改情况
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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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说明
发行人已通过自查发现前述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
情形,并及时开展相关补充确认及整改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发行
人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暨增加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发行人已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本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
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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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
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
财等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
露情况一致。
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曾存在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形,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发行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
了书面报告。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兴源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尚未完全转股,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兴源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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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伟 张鹏飞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