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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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33 号
致: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令奇
律师和杜丽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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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
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董事会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堂软件园B幢C座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
知》
《会议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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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
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248,3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76,882,300股,已剔除
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1,960,000股,下同)的66.658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决。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
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2,52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陈龙春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议案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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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7:审议《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8:审议《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9: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10:审议《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
议案》
;
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1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
《会议补充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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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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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7: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议案8: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议案10: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
任险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51,248,3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2,5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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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601%;反对2,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0.2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议案11: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1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51,250,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5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和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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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
《股东大会规则》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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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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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继 孟令奇
________________
杜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