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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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涪
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殷勇律师出席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15点30分在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
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前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
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1-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6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
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
代表股份516,157,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2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
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业
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
责任公司实施了回避,回避股份数为457,101,474股;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
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56,20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7,464,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3%;
反对1,591,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464,24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3%;反对1,591,96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9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7,464,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3%;
反对1,591,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464,24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3%;反对1,591,96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9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516,15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第1-3项、第5-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第4、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
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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