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作机制,
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若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
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会在历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形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投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出
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于不方便出席或列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
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主管部门申
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
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有权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必要时
可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
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
东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
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
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过半数”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对本
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
关条款。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