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20400674857975P”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于
国证监会批准,向 13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564,787 股,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nofibers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 569 号,邮政编码:21312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9,707,53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质量、高效率地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
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性能碳纤维、织物、复合材
料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认购方
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持股比
序 认购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姓名 例 认购方式 出资时间
号 额(万股)
(%)
常州市中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常州市涌泉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常州市博驰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 计 30000 100 --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了总股本共计300,000,000股。公司发起人在
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其出资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9,707,53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
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防科工管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
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杨永岗、温月芳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行使本条款所规定提案、表
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
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
国防科工主管部门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
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的对外捐赠;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不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会在历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投票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
时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杨永岗、温月芳若需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优先委托对方
作为其代理人;在另一方无法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才可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
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杨永岗、温月芳应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杨永岗意见为准;连续两次(含本数)违反约定的一
方应当将其表决权授权对方行使。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某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四)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他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再重新选
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按第(八)款执行;
(八)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
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事会、监事会应在1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
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每年更
换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4(根据本条第一款更换独立董事的除外)。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并如实向监
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各股东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人
数的 1/3。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适当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杨永岗、温月芳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行使本条款所涉及的董事提
案、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
但已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九)项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
上述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事会可以运用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的资产进行资产抵押。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融资借款的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的金额为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捐赠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1.5%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的对外捐赠。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
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或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
但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2/3 以上选举产生,董事长发生变动应向国防科工管理部
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3 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杨永岗、温月芳若需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优先委托对方作
为其代理人;在另一方无法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才可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发生变
动应向国防科工管理部门备案。军工科研核心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
本公司需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至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下列
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的总资产10%的重大资产(包括资产置换)。
产的10%的资产抵押事项。
产的10%的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借款事项。
事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5%的对外捐赠。
总经理在决定上述授权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交董
事会备案。凡超出上述授权范围的事项,均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授权总经理自行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的不同业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不得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和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以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八章 其他涉军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
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
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
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
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
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一百六十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
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动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
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
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
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
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
配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
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税后利润)为正值;
上述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被投资公司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被投资公司涉及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被投资公司涉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仅指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所导致的资金支出。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
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
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特
别决议表决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董
事会先行拟定草案,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草案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上述草案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事项属于对上
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股利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
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本章程第八章有关涉军事
项特别条款时,应经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未达到”、“以外”、“低于”、“超过”、“不足”、“过半数”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