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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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字[2024]第 01160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孙静律师、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汇成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成
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汇成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
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
税区内项王路 8 号汇成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瑞俊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
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合计持有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合计持有股份 67,660,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72 %。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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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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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除上述提案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程敏、杨辉、蔺智挺三位独立董事所作
的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第 1-5 项、第 7-9 项、第 11 项、第 13.00-13.04 项、第 14.00-14.03 项提
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提案发表独立意见;上
述第 1-2 项、第 4 项、第 6-8 项、第 10 项、第 12 项、第 15.00-15.02 项提案已
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上述议案中,议案 11.01 为特别
决议议案,议案 4、7、8、9、13、14、15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
案 9、10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
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
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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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决。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
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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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630,8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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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6,642,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63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成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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