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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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最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讨论通过。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或本公司提名,总裁、董事会秘书人
选由董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总裁提名;
  (三)提名委员会搜集上述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
职等情况,征求其同意,否则不能作为人选;
  (四)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名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并主
持。
     第十五条 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总裁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
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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