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16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7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75,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7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9,475,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实施利润分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
研究所、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航
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7 元;对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7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93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
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8-60236682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