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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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
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
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可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
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选举董事长;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
知各位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书面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合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出。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
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分送各位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十二条 如有本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应认
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
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
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及《公
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六)、
              (七)所规定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其它会议主
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
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
程,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
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
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
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
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出席会议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通过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实施。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并分别说明第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
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董事会有关事项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经理五至八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按照《公
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关
联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以及《东北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八章 有关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
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前述情形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十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某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公司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
和本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二)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三)监事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
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四)监事会如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
有权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意见,或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行废止。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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