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要求。
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
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向锦武先生、赖黎先生、李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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