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周明杰、易博杰
联系电话 025-8338772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16.SH
注册资本 42,031.10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 1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 毛良喜
实际控制人 缪昌文、刘加平
联系人 许亮
联系电话 025-52837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7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
情况 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2)现场检查情况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化基地项目”、“苏博特高性能土木工程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
“高性能建筑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信息化
系统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46,317.98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股东大会情况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苏博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开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
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已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意见情况 订)》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宜无异议。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
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
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
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
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
议。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
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
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苏博特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苏博特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的客观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收益,符合提升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司法冻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
司法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且上述冻结股份已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解除
冻结,目前未发现上述事实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
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
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苏博特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苏博特在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总结报告书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保荐总结报告书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博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
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明杰 易博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