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次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科林电气
股票代码: 603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218 号
通讯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218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
资者注意。
目 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
二、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41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信网能、信息披露义务
指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人、收购人
科林电气、上市公司 指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信息披
指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海信网能本次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购买上市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司股份、收购上市公司部分主要股东股份及取得表决权委
托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报告书 指
次修订稿)》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
原报告书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维强
注册资本 1 160,884.5713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MA3UFN8D1B
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
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特种
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气
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销售;
软件开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
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
经营范围
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变压器、整流器
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
业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
压缩机械销售;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
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
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控股股东名称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20-11-26 至 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218 号
联系电话 0532-55758500
注: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决议同意实施增资
扩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160,884.5713 万元,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青岛新丰信 上海海丰 青岛员利信息咨 青岛恒信创 岗位激励
海信集团
息技术有限 航运有限 询股份有限公司 势电子技术 股东
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 及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合计
海信集团控股股 青岛员利信息咨 自然人股东
份有限公司 询股份有限公司 (67 人)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实际控制人。
企业名称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贾少谦
注册资本 386,039.3984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27805440H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服务;
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
日用电器修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信
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
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
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停
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01-05-01 至 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218 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信网能无任何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信网能外,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
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海信视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通信有 移动通信类产品研发、制造、销
限公司 售、服务
青岛智动精工电 通信、电子与家用电器产品的研
子有限公司 发、制造、销售、服务
青岛海信空调有 空调等家用电器类产品的开发、
限公司 制造、销售与服务。
青岛海信医疗设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的研发、生
备股份有限公司 产、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
海信(香港)有 各种商品、货物的批发、零售、
限公司 进出口
青岛海信金融投 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
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深圳信扬国际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网络科 智能交通设计、软硬件开发、工
技股份有限公司 程
青岛赛维电子信
公司
青岛海信房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宽带多媒体
技术(BVI)公司
海信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海信网能主要从事工业温控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主要包括数据中心、
通信站点、储能系统、易燃易爆环境等温控产品及温控整体解决方案,此外公司
还有模块化数据中心产品、不间断电源(UPS)、储能设备等衍生产品线。
(二)财务状况
海信网能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8,218.43 72,172.10 53,040.22
负债总额 44,486.93 42,905.60 28,601.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731.50 29,266.50 24,439.13
资产负债率 56.88% 59.45% 53.9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66,731.46 59,891.45 32,292.83
净利润 7,282.50 6,252.22 3,136.34
净资产收益率 23.12% 23.28% 13.74%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期末期初平均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住地 和地区居留权
陈维强 董事长 男 中国 青岛 否
于芝涛 董事 男 中国 青岛 否
王云利 董事 男 中国 青岛 否
史文伯 董事、总经理 男 中国 青岛 否
王存军 董事、副总经理 男 中国 青岛 否
杨旸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国 青岛 否
孙佳慧 监事 女 中国 青岛 否
高东海 职工监事 男 中国 青岛 否
张长虹 财务负责人 女 中国 青岛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序号 证券代码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名称
海信视像作为一家多场景系统
海信视像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直接
显示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
事显示及上下游产业链产品的
有限公司 A 股股份。
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
海信家电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
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事冰箱、家用空调、中央空调、
海信家电 间接持有海信家电
有限公司 海信(香港)有限公司持
汽车空调系统等汽车设备的研
有海信家电 8.97%的 H 股
发、制造和销售业务。
股份。
乾照光电主要生产全色系超高
厦门乾照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通过 亮度 LED 外延片及芯片、高性
有限公司 24.24%的 A 股股份。 明产品,并提供节能照明应用
解决方案。
三电株式 本东京证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 要从事汽车空调压缩机、汽车
会社 券交易所 公司间接持有三电株式 空调系统等汽车设备的研发、
上市) 会社 74.88% 的股份。 制造和销售业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海信集团发展战略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表决权股东。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
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
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公司积极把握新能源市场快速
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
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自原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低于 6%的股份,且暂无处
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内部审议决策相关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任何上市公司股权,亦未自任何上
市公司股东接受其委托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2,872,234 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7,094,140 股)的 10.07%;取得上市公司 21,733,260
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57%;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购买、协议转让以及表
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19.64%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
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购买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购买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1,279,82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4.97%。
(二)协议转让
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述股东拟将其持有的科林电
气 11,592,410 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0%),转让给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有。李砚如、屈国旺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25.5 元(另行签署《表决权
委托协议》),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23 元,
转让总价款为 284,736,480 元。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
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
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
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聪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就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与付款条件
重新约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转让股份数及占股本比例保持不变。
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与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分别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就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等条款重新约定,信息
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田晔、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刘宇聪的每股转
让价格均重新约定为 25.65 元,转让股份数量及占股本比例保持不变。该价格不
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
价格范围的下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表决权委托
议》,李砚如、屈国旺拟将其持有的合计不超过 21,733,26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
协议签署日科林电气股份的 9.57%)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在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
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
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
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议之补充协议》,就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明确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
日起 12 个月,不再附其他条件;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3 款不再对
双方发生效力;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4 款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单方
权利。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李砚如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 3,656,9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1%)转让给受让方,不超过转让
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5.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共计 93,251,460 元。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剩余上市公司最高 10,970,7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的 4.83%)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27,975,438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共计 18,650,292 元,在除
需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转让方完税证明之外,其
他过户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
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共计 46,625,730 元,在交
割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的权利非义务)、且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三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交割的先决条件
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且自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未出现任何
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市公司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需);
制或禁止本协议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
或可能发生的诉求,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协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件
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6)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7)过渡期安排
司于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业务结构及声誉不受损害,维护与客户、渠道商、员工和
其他相关方的良好关系,在正常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
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自身权限,同意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或促使下列行动:
a) 修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 除日常经营业务中产品销售外,兼并、整合、出售任何资产;
d) 变现、解散或清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
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 授权或发行任何证券,包括任何股权证券、公司债券、期权或者期权承
诺;
f)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调整董事、监事人选及人数,新聘或改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g) 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作出变更;
h) 对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或对机构设置作出会影响到公司资质、运营
或财务状况的改变,停止或终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
i)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已披露事项除外);
j)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任何债权;
k)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债务,在日常经营业务中产生的应
付账款及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事项除外;
l) 提供对外授信、借款或担保;
m) 超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经营范围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固定资产和财
产,在该资产及财物之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
n) 签订非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合同;
o)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提起或和解任何请求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及法律程序;
p) 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存续、经营、再融资、发行证券或对于受让方受让
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屈国旺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 3,587,5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8%)转让给受让方,不超过转让
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5.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共计 91,481,250 元。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剩余上市公司最高 10,762,5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的 4.74%)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27,444,375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共计 18,296,250 元,在除
需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转让方完税证明之外,其
他过户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
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共计 45,740,625 元,在交
割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的权利非义务)、且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三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交割的先决条件
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且自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未出现任何
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市公司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需);
制或禁止本协议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
或可能发生的诉求,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协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件
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6)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7)过渡期安排
司于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业务结构及声誉不受损害,维护与客户、渠道商、员工和
其他相关方的良好关系,在正常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
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自身权限,同意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或促使下列行动:
a) 修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 除日常经营业务中产品销售外,兼并、整合、出售任何资产;
d) 变现、解散或清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
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 授权或发行任何证券,包括任何股权证券、公司债券、期权或者期权承
诺;
f)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调整董事、监事人选及人数,新聘或改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g) 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作出变更;
h) 对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或对机构设置作出会影响到公司资质、运营
或财务状况的改变,停止或终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
i)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已披露事项除外);
j)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任何债权;
k)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债务,在日常经营业务中产生的应
付账款及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事项除外;
l) 提供对外授信、借款或担保;
m) 超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经营范围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固定资产和财
产,在该资产及财物之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
n) 签订非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合同;
o)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提起或和解任何请求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及法律程序;
p) 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存续、经营、再融资、发行证券或对于受让方受让
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1)协议主体
转让方:田晔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1,430,100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6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
计 32,892,300 元。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9,867,690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23,024,610 元,在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张国玉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1,261,060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56%)。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
计 29,004,380 元。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8,701,314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20,303,066 元,在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刘福海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810,940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36%)。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
计 18,651,620 元。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5,595,486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13,056,134 元,在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刘煜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557,830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
计 12,830,090 元。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3,849,027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8,981,063 元,在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4)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刘宇聪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予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 288,060 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
计 6,625,380 元。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共计 1,987,614 元,在本
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
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共计 4,637,766 元,在全
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李砚如
乙方(受托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表决权委托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的表决权于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
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行使,最终甲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额由乙方依其需
求确定,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签署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较早者:
①委托之日起满 12 个月;
②乙方任何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29.9%之日。
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每增持 80 万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 万股股票
的委托;或每增持 80 万股整数倍数股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 万股相同倍
数的股票委托。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
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
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
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
规则,如需要)。
(3)表决权内容
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定期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
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
利。
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
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
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
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
给乙方行使。
(4)表决权行使
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
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
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屈国旺
乙方(受托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表决权委托
的 4.74%)的表决权于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
乙方行使,最终甲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额由乙方依其需求确定,并由乙
方书面通知甲方。
签署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较早者:
①委托之日起满 12 个月;
②乙方任何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29.9%之日。
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每增持 80 万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 万股股票
的委托;或每增持 80 万股整数倍数股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 40 万股相同倍
数的股票委托。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
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
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
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
规则,如需要)。
(3)表决权内容
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定期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
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
利。
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
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
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
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
给乙方行使。
(4)表决权行使
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
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
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田烨、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及刘宇聪签订的《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
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
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 年 3 月 18 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9,867,690
元。上述第 1 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
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
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 年 3 月 18 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8,701,314
元。上述第 1 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
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
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 年 3 月 18 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5,595,486
元。上述第 1 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
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
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 年 3 月 18 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3,849,027
元。上述第 1 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转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所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
手续,同时转让方同意一并签署解除临时保管及股份过户手续所需全部文件。转
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2)2024 年 3 月 18 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1,987,614
元。上述第 1 条所列所有手续完成之日,受让方同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书》的主要内容及与田烨、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及刘宇聪签订的《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第 1 款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5.5 元/
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93,251,46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
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93,799,998 元,受
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增加 548,538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
让款”)。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27,975,438 元;双方同意,新增股份转让款在满足《股
份转让协议》第 1.3 条约定的条件时,随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支付,
即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47,174,268 元。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第 1 款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5.5 元/
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91,481,25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
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92,019,375 元,受
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增加 538,125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
让款”)。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27,444,375 元;双方同意,新增股份转让款在满足《股
份转让协议》第 1.3 条约定的条件时,随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支付,
即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46,278,750 元。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股
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32,892,30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36,682,065 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32,892,300 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 条的约定,受让方尚
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3,789,765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
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
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8,651,62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20,800,611 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8,651,620 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 条的约定,受让方尚
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148,991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
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
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2,830,09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14,308,340 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2,830,090 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 条的约定,受让方尚
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78,250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
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
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2,830,09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14,308,340 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2,830,090 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 条的约定,受让方尚
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78,250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
全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
付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1)《股份转让协议》第 1.2 条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3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6,625,380 元;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调整为 25.6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调整为 7,388,739 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确定,截至本补充协议书签署日,受让方已合计向转
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6,625,380 元;根据本补充协议书第 1 条的约定,受让方尚
需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763,359 元(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转让款”),待全
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新增股份转让款支付
至转让方账户。
(3)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合受让方签署并出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构要求关于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全部文件,并及时配合办理转让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4)本补充协议书未做约定的依然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执行。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2 款修订为:双方同意,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
(2)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3 款不再对双方发生效
力。
(3)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4 款修订为:在委托期
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
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前者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或与履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以《表决权
委托协议》的约定为准,按照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2 款修订为:双方同意,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
(2)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3 款不再对双方发生效
力。
(3)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第 4 款修订为:在委托期
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
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前者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或与履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以《表决权
委托协议》的约定为准,按照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成锁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表决权股东。目
前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后续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内部审议决策相关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发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4〕239 号),决定对本次收
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需完成外部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需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准备工作。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总额 52,531 万元,所需资金全部来
源于自有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
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公开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对
价已直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完成支付,收购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股权的支付或者交
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
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与田烨、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及刘宇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的主要内容”及“(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砚如、屈国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及与田烨、张国玉、刘福海、刘煜及刘宇聪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
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使上市
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
施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 2023 年 9 月 11 日任期届满需要重新选举。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
新一届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若信息披露义务人
后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相关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
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章
程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
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
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
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为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并保持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从事工业温控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主要包括数据
中心、通信站点、储能系统、易燃易爆环境等温控产品及温控整体解决方案,此
外公司还有模块化数据中心产品、不间断电源(UPS)、储能设备等衍生产品线。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为电力行业、公共事业及大型行业客户提供智慧电力系统
解决方案相关业务,主要涉及智能电网、新能源和 EPC 领域。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目前在储能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重合关系,但鉴
于收购人的储能业务为起步阶段,对上市公司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为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并保持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之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关联方均不存在且未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
同或近似的,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
业竞争的情形,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
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的业务,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为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并保持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持续经营
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一方面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
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
在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除本次交易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合计金额
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
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变动方向 数量(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计 11,279,824 4.9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
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情况
海信网能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
号 分 别 为 “ XYZH/2022QDAA40140 ” “ XYZH/2023QDAA4B0168 ”
“XYZH/2024QDAA4B00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海信网能 2021-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0,463.87 8,066.07 3,243.37
应收票据 679.38 - -
应收账款 17,183.03 14,236.70 7,905.68
应收款项融资 481.98 241.85 97.67
预付款项 6,758.70 9,071.75 2,581.66
其他应收款 125.12 121.52 1,591.55
应收利息 - - -
存货 41.15 235.92 142.41
合同资产 498.90 331.49 -
其他流动资产 698.31 271.42 14.51
流动资产合计 36,930.44 32,576.71 15,576.85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39,720.83 38,247.36 36,980.50
固定资产 1,031.64 786.99 26.42
在建工程 - - 17.13
无形资产 323.13 348.66 257.39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46.54
项 目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212.39 212.39 35.40
非流动资产合计 41,287.99 39,595.40 37,463.37
资产总计 78,218.43 72,172.10 53,040.22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 5,806.56 -
应付票据 15,426.46 6,183.22 -
应付账款 4,260.87 3,387.88 3,871.55
合同负债 842.13 2,077.36 7,387.09
应付职工薪酬 761.87 477.07 80.49
应交税费 338.44 1,441.05 1,235.84
其他应付款 22,741.59 23,255.71 15,065.80
应付利息 - - -
其他流动负债 109.48 270.06 960.32
流动负债合计 44,480.84 42,898.90 28,601.09
非流动负债: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9 6.7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6.09 6.70 -
负债合计 44,486.93 42,905.60 28,601.09
股东权益: - - -
股本 8,050.00 8,050.00 8,050.00
资本公积 2,851.26 2,851.26 2,851.26
其他综合收益 -24.97 -24.97 -24.97
盈余公积 4,025.00 3,373.74 2,748.52
未分配利润 18,830.21 15,016.47 10,814.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3,731.50 29,266.50 24,439.13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731.50 29,266.50 24,439.13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78,218.43 72,172.10 53,040.22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项 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66,731.46 59,891.45 32,292.83
二、营业成本 37,619.69 35,977.70 18,991.53
税金及附加 269.69 209.29 96.87
销售费用 19,925.63 16,002.05 7,497.15
管理费用 562.54 179.11 54.37
研发费用 3,592.66 2,317.45 1,095.53
财务费用 39.58 210.59 567.71
其中:利息费用 98.78 249.99 572.51
利息收入 75.80 47.29 5.46
加:其他收益 1,503.45 541.28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473.47 1,264.62 -192.12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0.61 - 14.73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7,697.97 6,801.17 3,812.29
加:营业外收入 103.77 90.65 139.04
减:营业外支出 26.51 0.62 0.46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7,775.23 6,891.20 3,950.87
减:所得税费用 492.74 638.98 814.53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7,282.50 6,252.22 3,136.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282.50 6,252.22 3,136.34
少数股东损益 - - -
六、其他综合收益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7,282.50 6,252.22 3,136.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7,282.50 6,252.22 3,136.34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3,619.72 46,737.01 19,326.29
收到的税费返还 1,552.89 520.80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851.78 14,000.90 12,840.0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5,024.39 61,258.72 32,166.36
项 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1,221.33 28,738.63 8,531.68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5,086.17 3,608.58 562.28
支付的各项税费 3,740.97 2,121.96 616.15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3,329.70 17,977.92 11,633.2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3,378.17 52,447.09 21,343.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646.21 8,811.63 10,822.9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17.18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7.18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542.45 489.15 80.62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42.45 489.15 80.6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5.27 -489.15 -80.6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6,77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7,170.50 4,741.5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170.50 11,511.5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800.00 970.00 8,5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922.84 1,668.28 572.51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960.80 15,843.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5,683.64 18,481.28 9,072.5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513.14 -6,969.78 -9,072.51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607.80 1,352.70 1,669.85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596.07 3,243.37 1,573.5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203.87 4,596.07 3,243.3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无变动情况的说明;
五、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六、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七、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的说明;
十、关于后续发展计划及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
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
中心 A 座。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科林电气 股票代码 603050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份有限公司 地 前湾港路218号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有□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份数量变化 无√
变化□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 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上市公司第一大 否√
东 人
表决权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是□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
否√ 否√
市公司持股5%以上 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表决权委托√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0%
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股份变动数量:22,872,234股
动比例 股份变动比例:10.07%
表决权委托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表决权委托变动数量:21,733,260股
表决权委托变动比例:9.57%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是√否□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否□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否√
份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陈 维 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陈 维 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