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
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投
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者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战略委
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