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勤上股份
股票代码:0026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室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
则 15 号》和《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勤上股份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勤上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
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一年财务状况的简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
一、未来 12 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二、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 ......29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36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勤上股份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 指 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达智和 指 东莞市信达智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勤上集团 指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资 指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二中院 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因勤上集团持有并已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被司法拍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少所持公司 62.500,000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表决权
团、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金成持有的上市公司 254,965,370 股、
表决权委托 指
表决权
表决权委托方 指 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金成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李淑贤、梁金成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
《准则 15 号》 指
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准则 16 号》 指
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室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720WA9J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
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俊锋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达智和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合伙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俊锋先生。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信息披露
义务人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
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主要关联企
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关系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东莞市晶盛和企业
参股 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
主体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限合伙)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参股 芜湖佑信投资中心 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体 (有限合伙)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
参股 深圳市禾晨管理有 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
主体 限公司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参股 深圳市盛启达管理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
主体 有限公司 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
序 注册资本
关系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和销售 LED 照明产品、
LED
背光源及 LED 显示屏、LED 驱
动电源及控制系统、LED 庭院
用品、LED 休闲用品、家用小
电器、半导体照明通信、可见
光通信、工艺品(圣诞礼品、
灯饰等)及五金制品(储物架
等)、工艺家私、电线及其铜
材等原辅材料、电缆、PVC 塑
胶材料、奇彩灯、光电子元器
件、电器配件;LED 芯片封装
本次权益变动
控制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及销售,LED 技术开发与服务,
主体 有限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照明工程、城
市亮化、景观工程的设计、安
装、维护;节能服务;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社会公共
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教育咨
询服务;教育交流活动策划、
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信息技术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信
息咨询服务;软件的开发。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晶腾达及其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主要关联企业外,实
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
东莞市信达智和企业 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服务;商业综
管理有限公司 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东莞市晶和环保科技 技术转让;环保产业投资、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财税信息咨询。
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广州钏森汽车租赁有 售;二手车销售;代驾服务;信息技
限公司 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
东莞市晶盛和企业管
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伙)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服
东莞市盛元企业管理 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其他合伙人
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俊锋先生, 其基本
情况如下:
李俊锋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晶腾达执行事务合伙人、信达智和执行董事、东莞市盛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晶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莞市晶和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
钏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禾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盛启达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小精灵(天津)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校果网络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西正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等职
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主体,李俊锋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上文“1、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的基本情况”。
信达智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东莞市信达智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 39 号 1 栋 3138 室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7108B9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
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 李俊锋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 39 号 1 栋 3138 室
李俊锋先生直接持有晶腾达 1%的出资份额,为晶腾达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同时,李俊锋先生直接持有信达智和 95%的股权,并能够控制信达智和,信
达智和直接持有晶腾达 99%的合伙份额。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无控制主体;李俊锋先生在晶腾达合计可支配的合
伙份额比例为 100%,并作为晶腾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晶腾达的经营、管
理决策,李俊锋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
及最近一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一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晶腾达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晶腾达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总资产 21,299.49
净资产 753.35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37.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
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为李俊锋先生,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位
地区的居留权
李俊锋 男 中国 广东省东莞市 否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俊锋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山东金资申请执行李旭亮、温琦、勤上集团民事一案,北京二中院对勤上集团持
有并已委托晶腾达行使表决权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导致晶腾达被动
减少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
的明确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变动,
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山东金资申请执行李旭亮、温琦、勤上集团民事一案,北京二中院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勤上集团持有并已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表决权
的 45,500,000 股和 62,500,000 股股份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根据阿里拍卖平台公示
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山东金资以最高应价竞得勤上集团持有公司的 45,500,000
股、62,500,000 股股份,若过户成功将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少所持公司表决权。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
原控股股东勤上集团被司法拍卖的 4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已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后,勤上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09,465,37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58%),进而导致晶腾达持有公司的表决权股份变更为
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超过 1%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已拍卖的 62,500,000 股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持有公司 386,125,528 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 (占
公司总股本的 26.88%)表决权,为公司第一大表决权持有人,李俊锋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323,625,5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22.53%)表决权,仍为公司第一大表决权持有人,李俊锋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
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表决权委托所涉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
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如下:
单位:股
质押数 冻结数 限售数
表决权委托 量占持 量占持 量占持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冻结数量 限售数量
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比例 比例 比例
勤上集团 146,965,370 146,965,370 145,025,000 98.68% 146,965,370 100% - -
李旭亮 88,183,421 88,183,421 88,183,421 100% 88,183,421 100% - -
温琦 10,430,000 10,430,000 10,430,000 100% 10,430,000 100% - -
李淑贤 70,546,737 70,546,737 70,546,737 100% 70,546,737 100% - -
梁金成 7,500,000 7,500,000 7,500,000 100% 7,500,000 100% 5,625,000 75%
合计 323,625,528 323,625,528 321,685,158 99.40% 323,625,528 100% 5,625,000 1.74%
表决权委托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表决权委托所涉及的股份自《表决权委
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部分受托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
被动减少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
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
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
力;上市公司将仍然保持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独立性出具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
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
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且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
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独立性出具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
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
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
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
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半导体照明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存在从
事半导体照明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
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
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
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
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若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
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企业投资及本企业投资控制
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
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
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为避免发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
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
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
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
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
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
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人投资及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
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
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
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详见本报告书“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
间的交易”。
(二)规范与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规范和
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
务。
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规范和
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
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
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
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下述交易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拟参与的目前已
终止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
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 5%以上的交易。
(一)子公司股权及债权相关交易
子公司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的议案》。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勤上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勤上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勤上”)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东莞市晶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晶丰置业”)共同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勤上光电所持广东勤上 60%
的股权及 60%的债权转让给晶丰置业,交易价格为 20,136.48 万元。
由于勤上光电转让原有下属公司股权完成后,广东勤上仍与勤上光电存在 9,941.50
万元的借款,导致上市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实
质为上市公司对原下属公司借款的延续。为解决广东勤上欠勤上光电往来款的问题,并
支持广东勤上的经营发展,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的议案》。勤上光电、晶丰置
业与广东勤上共同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将勤上光电持有的广东勤上 9,941.50 万元
债权和晶丰置业持有的广东勤上 14,912.25 万元债权转为勤上光电和晶丰置业对广东勤
上的股权。
根据《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总价款为 201,364,810.41 元。其中,
股权对价为人民币 52,242,316.68 元,债权对价为人民币 149,122,493.73 元。晶丰置业
按照如下约定分期支付转让款:
(1)晶丰置业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出让方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
(2)晶丰置业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
(3)晶丰置业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剩余转让款人民币 80,545,924.16
元,该款包含股权对价人民币 20,896,926.67 元,以及债权对价人民币 59,648,997.49
元。
(1) 勤上光电收到晶丰置业缴付的首期转让款102,696,053.31
元。
(2)2021 年 12 月 28 日,勤上光电收到晶丰置业缴付的第二期转让款
(3) 勤上光电收到晶丰置业缴付的剩余转让款 80,545,924.16
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相关交易事项已完成,且晶丰置业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违
约情况。
(二)代为履行承诺
李旭亮控制的关联企业)以 3,169.36 万元购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一块工业用
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物业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由于历史原
因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由于威亮电器擅自抵押且向银行借款未能如期归还,
导致标的资产于 2019 年被法院查封。威亮电器于 2019 年 11 月向公司做出承诺(以下
简称“威亮电器承诺”):“如果公司提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一审被判决败诉,在公司
收到一审判决书 30 日内,威亮电器将促成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人民币 3,160 万
元和相关利息支付给公司作为保证金(相关利息指,自前述 3,160 万元支付之日起至威
亮电器保证金支付的前一日止的 3,160 万元的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如果公司提请的案
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最终败诉,前述保证金将作为公司的损失补偿,公司无需退还;如果
公司最终胜诉, 公司需在 5 日内将前述保证金原路退还。”
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
为妥善解决威亮电器事宜,晶腾达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勤上股份与威
亮电器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晶腾达补充承诺”):“1、本补充
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5 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 万元作为保证金(以
下简称“保证金”)。2、如果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抵押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最终败诉,
在标的资产被法院通知强制执行之日起 5 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弥补上市公司因此遭
受的相关损失;保证金直接用于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上市公司损失按上市公司购买标的
资产所支付的 3,160 万元和相关利息计算,相关利息指自上市公司实际支付前述 3,160
万元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收到相关损失补偿金的前一日止的 3,160 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上市公司无需退还
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另行赔偿上市公司实际损失。3、
如果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抵押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最终胜诉,并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
消除后,上市公司需在 5 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本企业。”并已按期支付了 500 万
元保证金。
从保障上市公司之合法权益的角度,也为避免威亮电器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潜在不
利影响,晶腾达决定提前履行晶腾达补充承诺。2023 年 6 月 12 日,晶腾达已代威亮电
器将弥补上市公司剩余潜在损失款(上市公司损失按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损失补偿金的前一日止的 3,160 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合计 4,286.84 万元(包含利息
器承诺。
根据威亮电器及晶腾达的承诺,如果相关诉讼最终败诉,前述保证金(合计 4,786.84
万元)将作为公司的损失补偿,公司无需退还给晶腾达;如果相关诉讼最终胜诉,并在
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公司需在 5 日内将前述保证金原路退还给晶腾达。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除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
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之“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
基本情况”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实缴出资情况涉及李俊锋(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
理)和李俊达(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以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
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
及类似的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 1、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拟参与的目前已终止的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
《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
交易/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二)代为履行承诺”)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二、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
买卖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不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晶腾达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总资产 21,299.49
净资产 753.35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3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李俊锋先生,无财务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如下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详见本报告书“第七
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二)代为履行
承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锋
签署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琳晶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 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荆金 张建军
张 震
财务顾问协办人:
陈 洁 汪雪瑶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未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易等承诺函;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锋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江厦工业四路 3 号
股票简称 勤上股份 股票代码 002638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室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减少 √ 有□ 无√
有无一致行动人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是√ 否□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
权持有人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 是 □ 否√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回答“是”,请注明公 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 回答“是”,请注明公
司持股 5%以上 司家数 市公司的控制权 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持股种类:普通股/表决权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 股/386,125,528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 /26.88%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 变动种类:普通股/表决权
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数量: 0 股/ -62,500,000 股
例 变动比例:0%/-4.3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拍卖成交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式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
是□ 否√
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
是□ 否√
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是 □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 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
是√ 否□
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为司法拍卖导致被动减少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不涉及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支付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是 □ 否√
表决权
填表说明:
以说明;
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