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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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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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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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 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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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633,497,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40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8,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7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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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发行股票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题为非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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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5、6、7、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3,280,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656】%;
反对【1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88】%;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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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33,302,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691】%;
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53】%;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4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16】%;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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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8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同意【633,121,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406】%;
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5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514,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3022】%;反对【376,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78】%;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同意【633,347,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63】%;
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4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16】%;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78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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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30,327,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4995】%;
反对【3,135,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949】%;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720,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1176】%;反对【3,135,26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8178】%;弃权【34,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6】%。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1,023,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6800】%;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2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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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30,596,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19】%;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5】%;
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989,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4.6154】%;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9】%;弃权【34,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7】%。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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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同意【630,630,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5474】%;
反对【2,866,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5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同意【633,337,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746】%;
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3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7023】%;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2977】%;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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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33,128,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416】%;
反对【3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5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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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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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张世明、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