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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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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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瑞科技”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www.cninfo.com.cn)上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
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4,519,6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 1,770,000 股,下同)
的 58.9574%。
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7,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
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浙江哲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忠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9,46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152%;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18,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1%;
                                           法律意见书
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8,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738%;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2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18,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1%;
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8,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738%;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2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18,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1%;
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8,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738%;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2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673,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2,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2,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2,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
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486%;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资金总额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
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红曼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35,26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4%;
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843%;反对 12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吴志林
                      经办律师:
                              马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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