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
每股转增 0.4 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2,894,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
计 派 发 现金红利 25,991,980 元,转增 61,157,6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53 元。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49,871,360 19,948,544 69,819,90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03,022,640 41,209,056 144,231,696
三、股份总数 152,894,000 61,157,600 214,051,6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14,051,6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34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
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1023677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