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
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通国
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
(以下简称“国盛智科”、“公司”或“上市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3,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573,210,000.00 元。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国盛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
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申
港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申港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88558
注册资本 132,000,000.00 元
注册地址 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 2 号
办公地址 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潘卫国
联系电话 0513-856025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6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国盛
智科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国盛智科及中介机
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
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
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导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国盛智科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国盛智科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
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
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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