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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科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要求,国浩律
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5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结合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21,213,84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7.2665%;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36,405,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2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中小股东”)共计26人,
代表股份40,637,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59%。其中,现场出席4人,通过网
络投票22人。
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其中,议案6、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议
案6、议案9、议案10、议案11为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9为涉及关联股
法律意见书
东北京科软创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7,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615,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表决情况:
同意257,603,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弃权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4%;反对9,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621,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5%;弃权6,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反对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235%。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8,40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9%;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反对35,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0%;关联股东北京科软创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
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599,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弃权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反对3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875%。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613,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弃权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30%。
表决情况:
同意257,59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6%;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613,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弃权2,500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反对2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30%。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0,7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8%;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反对6,845,42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72%。
表决情况:
同意253,333,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363%;弃权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