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胡宏欣、王杰秋
联系电话 025-83387720、025-8338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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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
证券代码 603810
注册资本 16,240.16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主要办公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殷凤山
实际控制人 殷凤山、殷平
联系人 赵青
联系电话 0515-833788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6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阅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
(2)现场检查情况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 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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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规 章 制 限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 48,978.87
金专户情况
万元,投资于“年产 24500 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
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账户余额为 21,096.15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和股东大会情况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
资金金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
投入金额,主要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作出的决策。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四川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
提高资金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发表独 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立意见情况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
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丰山集团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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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丰山集团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
机构对本次丰山集团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拟增加闲置自有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批准,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未来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丰山集团拟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目实施主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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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战略规划的需要及实际经营情况而实施,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丰山集团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在关联银行开展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可转换
债券闲置募集资金在关联银行开展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批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市场定价的原
则。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金在关联银
行开展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增加可转换债券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增加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
金现金管理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未来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丰山集团增
加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
项是公司基于自身经营需求、经公司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安排,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
项无异议;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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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表独立意见,认为:丰山集团本次不行使“丰山转债”提前赎回权,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丰山集团本次不提前赎回“丰山转债”
事项无异议;
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
项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
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没有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进行
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表决关
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影响募投
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分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在非关联
方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保证资金
安全,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得投资
收益,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投
项目的建设。因此,保荐机构对丰山集团 2023 年度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丰山集团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丰山集团在大丰农商
行开展金融业务有利于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增强资金保障能
力,支持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丰山集团对闲置资金在江苏大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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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资
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收益。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
保荐机构同意丰山集团本次在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综合授信、委托理财、为控股子公司丰山全诺提供担保
等金融业务;
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丰山集团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影响募投
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分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在非关联
方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保证资金
安全,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得投资
收益,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投
项目的建设。因此,保荐机构对丰山集团 2024 年度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
项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
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没有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上述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丰山集团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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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的情形。
金融业务额度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在关联银行大丰农商行开展的业务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资金和业务发展所需,不会对公司经
营发展和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保荐机构对丰山集团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在江
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综合授信、为控股子公
司丰山全诺提供担保等金融业务无异议。
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况
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如不存在重大事项,则填写“无”)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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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丰山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
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