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组织券商”)受北京凯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科技”)股东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卓尚湾”或“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凯因科技首发前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参与本
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海通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海通证券组织实施本次
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海通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海通证券已于
相关核查文件。此外,海通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
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 京 卓 尚 湾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统一社会代码 91110302MA01MA0A7B
(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德胜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27 日
注册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20 号院 16 号楼地下一层 105-1 室
企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海通证券核查了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
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北京卓尚
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凯因科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卓尚湾系凯因科技实际控制人周德胜能够控制的企业,为凯因科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
的规定。
(4)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
转让情形。
(6)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
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需遵守《实施细
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
与询价转让:(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二)科创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根据上述规定,海通证券
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凯因科技 2023 年年报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告,2023 年半年报
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
款所限定之情形;
(2)凯因科技 2024 年一季报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告,
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3)
经核查凯因科技出具的《说明函》,凯因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
过程中的可能对凯因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股
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凯因科技股票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
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
(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认为: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
凯因科技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