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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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
告》。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开。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73,5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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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资
产抵押和质押申请银行信贷的授权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
投资的议案》、《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
计提 2023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审定 2023 年度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审定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
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审定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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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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