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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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南思维
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下午13:30在河南省郑州市
高新区雪梅街39号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欣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2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37,759,5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5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698,705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183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238,458,2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5424%。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共计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19,132,8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4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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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5,3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519%;反对47,460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5,3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519%;反对47,460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5,3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519%;反对47,460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数(含网络投票)的0%。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065,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54%;反对3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64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9491%;反对392,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5,3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519%;反对47,460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情况:同意238,410,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1%;反对4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9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5,34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519%;反对47,460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数(含网络投票)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9、14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
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他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未发生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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