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鑫铂股份 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树培、葛剑锋
联系电话 0551-6220757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鑫铂股份
证券代码 003038
注册资本 178,430,061.00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
办公地址
s312 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唐开健
实际控制人 唐开健
董事会秘书 张海涛
联系电话 0550-7867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6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 号文)批复,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28,089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44.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9,999,960.5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090,838.6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768,909,121.8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120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
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
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发表明确意见的事项进行审核;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对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培训;
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等事项发表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由于国元证券担任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
委派陈树培先生和葛剑锋先生作为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
人,因此决定由陈树培先生接替周宇先生担任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并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发布《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的公告》。鑫铂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陈树培、葛剑锋。
(二)2021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的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尾款、质保金以及节余的累计利息)2,592.02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对鑫铂股份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对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超过授权额度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8 亿元,公司对子公司的累计担保
余额存在短期内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额度的情形。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对子公司的累
计担保余额超过授权额度后,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将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
高至 25 亿元;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经保荐机
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 次发行
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
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
良好沟通。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鑫铂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
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保荐机构认
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鑫铂股份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情形。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鑫铂股份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投
项目已完成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鑫铂股份不
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树培 葛剑锋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